招标代理电脑系统怎么用-招标代理操作
1.什么叫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企业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哪些好处?
2.购招标管理系统有哪些?
3.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电子招投标?
4.电子招投标是怎么实现的?
5.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要注意些什么
什么叫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企业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哪些好处?
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部活动的购模式,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成本,并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更好的保障招投标相关方的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实现阳光购。
企业使用电子招投标优势:
促进公开透明,实现阳光运行。
招投标活动所涉及的(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发出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所有环节均可在网上进行,涵盖招投标全过程,交易参与各方可登录网上招投标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了解与其相关的各类公开信息,实现了招标投标的阳光运行,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暗箱操作。同时可以通过版式文件技术加上非对称加密技术的运用,强化信息安全保密。
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
网上招标投标可以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操作,节约了投标成本,同时还可免去办事人反复往返于招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等地,通信、交通、印刷、人力、等方面费用的支出,降低各类的消耗。对节约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操作过程留痕,强化节点监控。
网上招投标系统不仅能将招投标全过程中事项办理、经办人员产生的时间节点完整记载,并将所有文件资料完整记录;而且具备“客户端日志监控”功能,各级建设、审计、纪检等部门可直接对所有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和后续检查,保证招投标监管适时准确、全面到位。同时科学合理地固化相应办事流程,特别是对投资项目,可以规范办事程序,强化监管管理。
减少人为干预,防止腐败滋生。
网上报名、网上资格预审、网上答疑、评委异地远程评标等系统的应用,使得各方对中标结果的人为因素影响大大降低,减小投标企业行贿的冲动;弱化建设单位经办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降低当事人的腐败风险,保护建设单位当事人;评委名单完全保密,减少各方对评委的操控可能;投标单位分散,网上联系,可有效实现投标单位的相互保密,使围标串标难以实现。
抬高违规成本,推动诚信建设。
网上招投标系统以企业诚信库为支撑,只有业绩良好的投标者才能入围,弄虚作的企业一经确认将进入黑名单库,无法获得网上报名资格;通过投标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估反馈,有效遏制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恶意拖欠,有助提高建设单位的诚信建设;完善评委评价体系,有利监督评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
购招标管理系统有哪些?
购招标管理系统有很多,包括8Manage SPM、SAP、金蝶、用友等。
我公司经过多家比对,最终选择了8Manage SPM购招标管理系统,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1、重点是职责分离及电子留痕,如划分购申请、供应商选取、询价、定价决策等过程分别由不同角色人员去执行。谈/评的人员和执行人员彻底分开,同一人不能完全掌控购流程,把权力做到有准备的分开,互相制衡。
2、在招标选取供应商入围流程中(long list to short list), 不同类型的购设定不同的系统规则去初定供应商数量及供应商的抽取方式 (比如: 按照50%最高KPI,50%随机产生供应商, 或者选取50%旧供应商,50%新供应商等等),对询价供应商的选定更公平,减少人为操控。还支持设定供应商最终入围的评选规则、比重、评分等,全流程均有电子记录,可追踪。
3、严格控制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如供应商选取流程(long list to short list), 招标文档准备、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信息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及电子留痕。严格控制购流程的规则,如竞价过程中,由专门指定人员设置价格控制规则,如限制供应商出价次数以及按一定幅度进行报价,符合规则的报价才可以成功提交。
4、竞价过程中,购员看不到供应商的名称,以及供应商的报价信息,统一开价模式。
竞价的整个过程8Manage系统会自动记录下来,可追踪相关人员的操作记录与供应商的出价信息。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电子招投标?
电子招投标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招标投标活动。通俗地说,就是部分或者全部抛弃纸质文件,借助计算机和网络完成招标投标活动。
我国对招标投标有专门的定义,招标投标活动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针对电子招投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其附件《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招标投标电子化时代已经到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如何在行业新事物、新变化面前调整发展方向并有所作为呢?本文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与阐述电子招标投标程序与传统招标投标程序的差异, 通过分析电子招标投标的优势和问题,阐述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并为招标代理机构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一、电子化招标投标程序与传统招标投标程序的差异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程序上多数仍与传统招标投标方式相同,但用新的技术手段也相应引起了一些变化。
(一)所有投标人是否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的不同规定
由于投标文件的解密步骤必须由投标人自己完成,因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进一步要求系统应提供参加开标的代表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开标签名报到的功能。
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即在传统招标投标程序中,是否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就算不参加也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只是由于不在场视为自动放弃了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力。
(二)撤销投标文件及撤回投标文件定义的不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不同情形和处理原则,即“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 … ”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即以投标截止时间作为分辨撤销及撤回的依据。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则是以是否为投标人原因作为分辨撤销及撤回的依据。
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可能因网络阻塞、断电等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这种情况根据上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即相当于传统招标投标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不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数据电文签约合同和公布履约情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这与传统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方式相比,意味着合同从签订开始就能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督,大大减少了“阴阳合同”的产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鼓励”二字说明这是非强制性的,但却是被倡导的,一旦兑现将形成合同全过程监督。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防止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 …(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以上内容正是对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供应商伪造变造资格证明将变得更加困难,而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将变得困难。
电子招投标是怎么实现的?
电子招投标是互联网+时代的具体场景应用。借助电子签章、数字签名技术解决各类文件盖章签字在线化的转变,实现招投标全程无纸化闭环。
从传统的招投标模式转向电子化的招投标有以下几个难点:
竞标对象身份如何确认?
竞标文书内容如何保密?
文书如何在线盖章签字?
随着2005年《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盖章签字提供了技术支撑。
1、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竞标人通过CA身份认证,实现网上身份真实有效性;
2、借助数字签名技术,实现招标公示、企业资质证明、投标标书、评标意见各类文件在线化提交和盖章,具备签署身份有效、内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3、在标书等文件传输过程中,通过多重信息加密技术可以保障标书等文件安全。
由此,实现电子招投标全程无纸化闭环: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要注意些什么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仅用于自行投资项目,并且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省和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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